臺灣嘉義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五三號
聲 請 人 裕舜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銘
送達代收人 李志明
相 對 人 南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黃淑霞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八三八號民事裁定,就聲 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惟相對人均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本院 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始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 起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即明。查本件相對人於民國九 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以其對聲請人有不當得利及違約金債權為由,聲請就聲請人之 財產於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執行後,旋即於同月二十 七日以同一原因事實為由,向本院訴請判令聲請人給付一百五十萬元等情,已據 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八三八號、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九三六號民 事保全程序卷宗,及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一一號民事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卷宗核 閱屬實。本件保全執行之本案既已因相對人起訴而繫屬於本院,聲請人猶聲請本 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無據,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鄧晴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B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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