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字,93年度,443號
CYDM,93,嘉交簡,443,2004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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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嘉交簡字第四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六五
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涂榮上」應更正為「凃榮上」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 端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書記官 李 佳 惠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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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