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二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
法定代理人 孫芳珠
相 對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變更信託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託管理相對人之信託財產,因相對人提出變更信託 契約部分條文,而依原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七項之規定,須經本院同意,方得予以 變更,提出相對人申請變更信託契約之申請函、原信託契約影本、修正後信託契 約稿、新舊信託契約修正條文對照表,請求本院核定等語。二、按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又信託財產 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聲 請法院變更之,信託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委託人、受 益人或受託人聲請法院變更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係以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因情 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為要件。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核定變更信託契約, 並非因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且聲請人與相對 人均同意修正原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依信託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自行修改信 託契約,無須本院裁定。是本件聲請人請求核定變更信託契約條文,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坤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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