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法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德安啟智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德安啟智教養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捐助章程第六條,業經聲請人第二屆第三次董事會 決議修改,將董事人數由九人修改為七人,並經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准予核備, 為此請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新舊條文 對照表、南投縣政府九十三年十月八日府社福字第○九三○一八八五六八○號函 及第二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為證。
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 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 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是以須捐助章程 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始得為必要處分。且依同法第六十 三條規定:「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 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是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為限,始得變更其組織。至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依民法 第六十五條規定,則應由主管機關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 織,或解散之。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第二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記錄觀之,乃因依捐助章程聘任 之第二屆董事李傳鈞與洪睿謙先後辭任董事,致董事人數減少二人,而提案修改 捐助章程第六條,將董事人數由九人減為七人,然原捐助章程第七條就董事因故 出缺已定有補選董事之方法,自無修改章程而減少董事人數之必要。從而,聲請 人修改章程顯非因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 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事項所必要,尚與前揭規定有間,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賴秀雯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