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東小字第二三二號 原 告 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滝波範男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訴訟代理人 陳境言 李九農 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淑芬 書記官 彭添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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