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469號
原 告 楊玲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昆毅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⑴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按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
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土地法第97條定有明文。是核算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返還之系爭房屋價值為斷,而兩
造約定系爭房屋之每月租金為6,800 元,依上開規定,推算系爭
房屋價額應為816,000 元,即6,800 ×12÷10% =816,000 元)
,⑵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尚欠租金及電費共117,280 元,訴訟標的
金額為117,28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933,280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