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3年度,1421號
TNEV,93,南小,1421,200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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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四二一號
  原   告 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滝波範男
  訴訟代理人 葉恩秀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四二一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
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八分在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林 逸 梅
      法院書記官 孫 鈴 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
法 官 林逸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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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