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四二一號
原 告 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滝波範男
訴訟代理人 葉恩秀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四二一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
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八分在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林 逸 梅
法院書記官 孫 鈴 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
法 官 林逸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