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2年度,5088號
TPBA,92,訴,5088,2004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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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八號
  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
  代 表 人 路易士.A.海
  送達代收人 惲軼群
        陳文郎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緣美商.摩勒克斯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四日以「具有導光裝置之電連接器」 向被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 請發明專利,嗣改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 。公告期間,原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九二)智專三(二 )○四○六○字第○九二二○五九六九九○號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 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九二○六二一九五五○號決定「 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 ,倘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美商.摩勒克斯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 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美商.摩勒克斯公司獨立參加本件 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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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