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2年度,4788號
TPBA,92,訴,4788,200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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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八八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鍾亦琳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日月光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虔生
  訴訟代理人 陳森豐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日月光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緣參加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 日以「半導體晶片封裝構造及其導線架結構」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 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甲○ ○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 第二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 十月二十四日以(九一)智專三(二)○四○六○字第○九一八九○○二三八○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後,案經 被告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以(九二)智專三 (二)○四○六○字第○九二二○一五五一七○號函自行撤銷原處分並陳報經濟 部,經濟部乃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於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以經訴字 第○九二○六二五一四五○號訴願決定書決定「訴願不受理」。案經被告重為審 查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以(九二)智專三(二)○四○六○字第○九二二○一 五五一三○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 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 銷,參加人日月光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 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右為原本係照正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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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月光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