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2年度,2516號
TPBA,92,訴,2516,2004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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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一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臺北縣政府
  代 表 人 蘇貞昌縣長)
  訴訟代理人 王慧茹
        乙○○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另定民國九十
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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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