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106年度,117號
PCEV,106,板小調,117,201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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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調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林姿君
相 對 人 聯律商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昶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此等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並為調 解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 ○○路○段00號2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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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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