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二六六О八號
原 告 耕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純純
右原告與被告登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以裁定命原告 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鍾 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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