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944號
PCEV,106,板小,944,2017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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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944號
上 訴 人 林詩芳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慧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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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