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2898號
PCEV,106,板小,2898,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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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898號
                     板全字第138 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   告 李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0條附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本件本案訴 訟應移轉管轄,已如前述,是原告起訴時另聲請假扣押事件 ,自應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併審酌 ,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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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