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835號
原 告 林樟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學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陸佰柒拾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