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2835號
PCEV,106,板小,2835,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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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835號
原   告 林樟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學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陸佰柒拾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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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