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2790號
PCEV,106,板小,2790,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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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79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吳妙壽
複 代理人 謝文祥
被   告 陳慧君
被   告 晏秀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段00號五樓,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管轄。雖當事人間所簽訂之放款借據第18條合意 由本院為管轄法院,惟按小額事件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 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9 定有明文,是本院自無因兩造合意而有管 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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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