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2582號
PCEV,106,板小,2582,2017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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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582號
原   告 湯雅棠
訴訟代理人 余宗鳴律師
被   告 陳獻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並 為小額訴訟程序所適用,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 2 項規定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 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6 年9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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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