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2547號
PCEV,106,板小,2547,20170928,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547號
原   告 三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彬
被   告 宏明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明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專用字詞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9 月8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 9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三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明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