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二二八七六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邱薇安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原名林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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