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二二八三九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邱薇安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七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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