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19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張嘉誠
被 告 顏妙萱(原名:顏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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