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1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泯諺即陳傳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捌佰柒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肆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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