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2181號
PCEV,106,板小,2181,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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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181號
原   告 翁偉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澄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賴澄華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記載 被告賴澄華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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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