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2179號
PCEV,106,板小,2179,2017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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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17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蔡文安
被   告 李冠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參拾貳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 年6 月10日23時56分許,在 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地下停車場處,竊取由原告 所承保之被保險人即訴外人林麗秋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因而受損,經 送修,計支出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61,942元(即工資9, 234 元、塗裝4,414 元、零件48,294元),而原告已依保險 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上開修理費,依法取得代位權,為此爰依 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金額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1,9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汽車保險理算書、汽車保險理 賠申請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行車執照、駕駛執照、估價單、統一發票、車損照片等 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調取 刑事案件移送書暨所附被告之年籍資料查核屬實。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查原告所承 保之系爭車輛係於103 年11月出廠(推定為11月15日),有 該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憑,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系爭自用小客貨車耐用年 數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 ,另依營利事業 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 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 ,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 ,以1 月計」,故原告承保之上開車輛,自出廠日迄本件事 故發生時即104 年6 月10日受損時已使用7 月。又系爭車輛 之修復費用61,942元(即工資9,234 元、塗裝4,414 元、零 件48,294元)一節,有原告提出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各1 份附 卷可稽。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依行政 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 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 舊1000分之369 ,則上開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 37,899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此外,原告另支出工資及 烤漆13,648元,無庸折舊,故原告得請求之汽車修理費共計 為51,547元(計算式:37,899元+13,648元=51,547元), 逾此部分之請求,尚乏依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51,54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7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自應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即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832元,餘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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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8,294×0.369×(7/12)=10,395第1年折舊後價值 48,294-10,395=3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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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