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3年度,1053號
TCEV,93,中補,1053,2004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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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О五三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送達代收人 孫敬明
右原告與被告乙○○、丙○○○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仟貳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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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