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О五三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送達代收人 孫敬明
右原告與被告乙○○、丙○○○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仟貳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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