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1488號
PCEV,106,板小,1488,2017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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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488號
上 訴 人 王道嘉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梓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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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