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勞簡字第二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逸仁
被 告 天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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