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分割協議無效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調字,106年度,631號
PCEV,106,板司調,631,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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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司調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明郎、江XX(等聲請狀未記載完整姓名)
確認分割協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 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所為分割協議之債權 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查本件聲請人主 張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為所有 權移轉登記,此乃需經法院調查始得確認是否屬通謀虛偽意 思表示,與調解程序原則上不經調查證據程序之本質不符; 又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分割協議無效,其性質係確 認之訴,是本事件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解。茲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調解顯屬違誤,應予駁回,特此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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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