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小字,106年度,43號
PCEV,106,板勞小,43,2017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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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43號
原   告 俞淑貞
被   告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寶中
訴訟代理人 康竣凱
      林慶恩
      帥亞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6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 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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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