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5年度,1277號
PCEV,105,板簡,1277,20170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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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277號
原   告 蘇政賢
被   告 麗寶百貨廣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霖懿
訴訟代理人 鄭梅瑛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抵銷抗辯有無理由之裁判,以本院105 年 度再字第20號再審之訴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命在再審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105 年度再字第20號、臺灣 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475 號裁判各1 份在卷可考。爰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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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寶百貨廣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