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66號
上 訴 人 翊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卓軒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春生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伍萬伍仟捌佰肆拾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