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簡字,105年度,66號
PCEV,105,板勞簡,66,20170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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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66號
上 訴 人 翊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卓軒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春生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伍萬伍仟捌佰肆拾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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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翊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