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上 訴 人 發福營造有限公司 金門縣烈嶼鄉○○村○○街一六二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陳禮華即全民工程行間,因本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三二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肆萬參仟貳佰玖拾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中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楊靜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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