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一О二號
原 告 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丁愷
右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
訟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貳佰柒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
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壹仟叁佰叁拾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叁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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