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93年度,102號
SDEV,93,沙補,102,2004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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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一О二號
  原   告 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丁愷
右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
訟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貳佰柒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
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壹仟叁佰叁拾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叁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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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