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13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魏勝坤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6年8月
29日以新北警土刑字第1063385646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魏勝坤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魏勝坤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⑴時間:民國106年8月22日晚上23時25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2段245巷口。 ⑶行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魏勝坤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蒐證光碟可證。
⑶職務報告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