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3年度,350號
TYEV,93,桃補,350,200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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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三五0號
  原   告 翌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靖寰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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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翌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