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三五0號
原 告 翌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靖寰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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