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3年度,341號
TYEV,93,桃補,341,200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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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三四一號
  原   告 寰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銀倉
  被   告 銓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清潔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壹拾捌萬柒仟玖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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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銓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寶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