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四三一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復維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桃園縣中壢市○○段地號七八0、七八一、七八二、七八三號共四筆土地之土地
登記謄本各乙份。
二、桃園縣中壢市○○段建號二六五八號建物之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建物課稅現值證
明乙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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