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權狀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93年度,1431號
TYEV,93,桃簡,1431,200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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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四三一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復維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桃園縣中壢市○○段地號七八0、七八一、七八二、七八三號共四筆土地之土地
  登記謄本各乙份。
二、桃園縣中壢市○○段建號二六五八號建物之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建物課稅現值證
  明乙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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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