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93年度,1423號
TYEV,93,桃簡,1423,200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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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四二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曾氏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志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在臺北市○○○路○段七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明昌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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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曾氏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