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聲字,106年度,651號
TPAA,106,裁聲,651,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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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等間聲請再審事件(本
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80號)聲請法官迴避。其中關於聲請附表所
示法官迴避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當事人遇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 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固得聲請法官迴避 。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時,係以所聲請迴避之法官乃承辦 案件之法官,苟該案件並非聲請人所聲請迴避之法官承辦, 自無聲請法官迴避可言。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6款規定 法官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 行職務,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係指該訴訟事件經裁判後提 起再審,曾參與再審前裁判之法官,不得參與第一次再審之 裁判而言,其後迭次再審,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及迭次 再審裁判之法官,即無同條款之適用,本院65年裁字第327 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裁字第74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 請法官迴避,其中關於聲請附表所示法官迴避部分,經查: 聲請人未具體指摘承辦本件聲請再審之吳東都黃淑玲、鄭 小康、姜素娥法官於本件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 當事人有何親交嫌怨,或在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 自難認有聲請迴避之原因;吳東都黃淑玲鄭小康、姜素 娥法官亦未參與本院106年度裁字第741號裁定,無自行迴避 之原因,其聲請吳東都黃淑玲鄭小康姜素娥法官迴避 ,無從准許。林茂權劉介中林文舟帥嘉寶法官並非承 辦本件聲請再審之法官,林樹埔法官已依法迴避亦非承辦本 件聲請再審之法官,聲請人對林茂權劉介中林文舟、帥 嘉寶林樹埔法官聲請迴避,亦無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胡 方 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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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