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93年度,941號
TYEV,93,桃小,941,200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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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九四一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鍾治倫
  被   告 乙○○原名張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彩華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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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