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九四一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鍾治倫
被 告 乙○○原名張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彩華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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