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營簡字第四О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金星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六0一號)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黃欣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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