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營簡字第一九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
法定代理人 楊燕中
訴訟代理人 張天良律師
複 代理 人 甲○○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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