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3年度,1795號
PCEV,93,板簡,1795,2004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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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一七九五號
  原   告 千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一七九五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
日言詞辯論終結,而於同年月二十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朱耀平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三八─LX號營業小客車之號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尢十七日以其所有營業小客車一輛,靠行參 與原告公司營業,由原告領用○三八─LX號營業小客車之汽車行車執照一枚及 號牌二面,交予被告使用,並簽定台北縣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 ,約定被告應如駕駛執業登記證被吊扣、吊銷或註銷者,原告得解除(終止)契 約,並約定當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被告應將行車執照及號牌二面交予原告。詎 被告自九十三年五月八日起因執業登記證逾期未驗而遭註銷,依法不能再繼續營 業,將損及原告權益,業經原告於九十三年七月九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終止契 約。為此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上開營業小客車號牌兩面、行車執照一枚。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台北縣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借據 書、存證信函、執業登記證、駕照影本各一紙為證。被告既未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四、從而,原告本於靠行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原告營業小客車車牌號碼○三八 ─LX號之號牌二面、行車執照一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朱耀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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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泰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