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一七五一號
原 告 乙○○原名賴玉
被 告 長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準時出庭,並將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之答辯狀繕本先行寄交原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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