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銷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正字,93年度,13號
TPAA,93,裁正,13,200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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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正字第一三號
  上 訴 人 溫碧雲即宏總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志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撤銷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本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一
五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判決中關於當事人欄,上訴人「溫碧雲及宏總企業社」,應更正為「溫碧雲即宏總企業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吳 錦 龍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雅 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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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