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附字第九二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第二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甲○○因自訴人蔡欽喜自訴誣告案件,上訴人乙○○主張因其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原審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被上訴人及自訴人俱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上訴人亦不服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判決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其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吳 昆 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