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106年度,523號
TPAA,106,判,523,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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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6年度判字第523
上 訴 人 卓如意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
被 上訴 人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代 表 人 林宏德
訴訟代理人 林玉梅
 朱良杰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資訊公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
15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上訴人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向被上訴人申請提供「104年度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壹份(下稱系爭技 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經被上訴人以104年11月27日 技檢字第1040010457號函(下稱原處分)予以否准。上訴人 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90 號判決駁回(下稱原判決);上訴人遂提起本件上訴。二、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係專為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所設 機關,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屬被上訴人施政計畫 之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本應主動公開該資訊 ;否則受請求提供時,亦應被動公開。再者,系爭技能檢定 術科測試工作計畫與每年數十萬人參加之技能檢定者權益相 關,至關公益,僅於合理預期公開將會損害豁免規定所保護 之利益時,方得限制公開;而政府資訊有無應限制公開或不 予提供之例外情事,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決定之,非依所涉及法人或團體之內部規定決定之,且例外 不予提供之事由應從嚴解釋。準此,即使系爭技能檢定術科 測試工作計畫含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例外情事,被上 訴人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就其他部分公 開或提供之。原處分說明二載稱:該工作計畫內容包括廉政 倫理公約範本等,為維護檢定試務公正效率之執行,不予公 開云云,並未說明公開廉政倫理公約範本等將會如何影響檢 定試務公正效率之理由等語,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 分,及被上訴人就上訴人104年11月16日之申請案件,應作 成准予提供上訴人「104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 工作計畫」之行政處分。
三、被上訴人則以:其為辦理技能檢定事務,依技術士技能檢定



及發證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學 校或法人團體辦理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務。為落實此項 業務,而編訂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以供受委任 、委託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單位齊一術科測試試務作業規 範與步驟,係屬被上訴人與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間之內部作業 規範手冊,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主動公開 之政府資訊─施政計畫。又被上訴人基於辦理技能檢定測試 之公正及效率考量,為恐影響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之獨立、客 觀作業,並使試務作業不受利害關係人之干涉,故針對一般 社會大眾或人民參與技能檢定考試所應知悉之相關內容均放 置於被上訴人全球資訊網首頁,並特別依查詢性質區分為報 檢人專區、題庫命製人員專區、監評人員專區、技能競賽等 區塊,方便民眾及報檢人查詢,故報檢人專區針對政府資訊 公開法提供了查詢報檢時間、地點、簡章等報名相關資訊、 檢定規範、測試參考資料及考古題區、檢定成績查詢等等各 項資訊。至於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係屬被上訴人 與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間之內部作業規範手冊,其有限制公開 或不予提供之內容包括名稱中:術科測試作業流程圖、術科 測試試務工作重點、術科測試經費申請撥款、支用與核銷重 點、其他、附件(1至42)、附錄(3、5、6、8至12)、參 考資料等部分,其公開將造成欲參加或輔導應檢人參加技能 檢定者獲得政府資訊不對等,且有影響技能檢定試務公平公 正效率之執行。再者,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同時 屬政府辦理技能檢定作成應檢人成績及格與否之內部單位準 備作業,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限制公 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為使試務作業不受利害關係人之 干涉,被上訴人以原處分否准上訴人申請,並無不妥等語, 資為抗辯,並求為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四、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一)本件被上訴人為辦理104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考試, 已建置不同網頁提供相關資訊予一般民眾及報檢人暨題庫 命製人員、監評人員等不同身分之人查詢,其中關於報檢 時間、地點、簡章等報名相關資訊、檢定規範、測試參考 資料及考古題區、檢定成績查詢等部分係屬公開予民眾及 報檢人查詢之資訊網頁。且於網頁內可查詢已公告之「勞 動部一百零四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實施計畫」。至於 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則屬被上訴人與術科測試 辦理單位之內部作業規範,未提供予不具辦理測試單位人 員身分者查詢,足見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在性 質上並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施政



計畫至明。而被上訴人對於具施政計畫性質之「勞動部一 百零四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實施計畫」業已依法主動 公開之。
(二)稽之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之網頁內容係包含: (1)該計畫之依據及目的說明;(2)計畫內容計有:①各梯 次辦理職類級別、術科測試時間及收費標準;②術科測試 作業流程圖;③術科測試試務工作重點、年度術科測試前 重點說明、術科測試前置作業、監評人員試務重點、術科 測試當天作業、術科測試後續作業;(3)術科測試經費申 請撥款、支用與核銷重點:①術科測試經費申請撥款;② 術科測試經費支用;③術科測試經費核銷;(4)附件:術 科測試工作計畫、學術科測試收支預算表、學術科測試收 支預算表(同一場次內有全國、即測即評及發證或在校生 )、術科測試實施日程表、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名冊、術科 測試工作計畫函文範例、術科測試通知單範例、電話及訪 客紀錄單、術科測試分配說明祝福函、學術科測試身心障 礙、學習障礙或智能障礙便民服務處理情形表、監評人員 資料變動更正表、監評人員採亂數遴聘操作流程、亂數職 類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遴聘監評人員亂數開放次數申請表、 術科單位提供監評請假公文範例、術科監評人員無法擔任 監評工作處理表、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工作考核紀錄表、術 科測試監評人員監評前協調會紀錄術科測應檢人簽到及 抽題紀錄表、術科測試試場處理紀錄表、術科測試單位平 時實地訪查報告表、術科測試單位重點駐點輔導訪查報告 表、術科測試成績修改紀錄表、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檢人 成績未隔日報送申請表、術科測試監評成績紀錄表、全國 技能檢定成績清冊、術科測應檢人數統計表、成績清冊 函文範例、術科成績複查結果登錄作業操作流程、術科成 績複查結果函文範例、術科測試成績資料保存與拆(彌) 封紀錄表、術科測試保管資料銷毀紀錄格式(參考範例) 、術科測試經費支出原始憑證常見錯誤態樣一覽表、擬申 請經費分攤辦理技能檢定一覽表、術科測試各項人員酬勞 費印領清冊格式範例、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差旅費印領清冊 格式範例、術科測試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術科測試支出 憑證送審明細表、術科測試核銷經費函文範例、原始憑證 整理範例、訪查技術士技能檢定經費憑證處理情形紀錄表 、陳情案件紀錄表(參考範例)、技能檢定承辦單位切結 書;(5)附錄:徵求全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登記 注意事項、技能檢定業務人員廉政倫理公約、全國技術士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務工作行政契約書(範本)、技術士



技能檢定學科試題以集中命製方式產生之職類級別及術科 測試試題非屬公開性質之職類級別、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 測試試務工作編組參考表、術科測試單位接受委託同一場 次內有全國、即測即評及發證或在校生之應檢人處理原則 、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技術士技能 檢定學、術科測試單位平時實地訪查計畫、全國技術士技 能檢定因應重大偶突發事件緊急應變措施、技術士技能檢 定術科測試各職類評分方式一覽表、本中心處理技能檢定 違失案件實施計畫、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辦理分攤術科經 費審核計畫、技術士技能檢定各職類學、術科測試公共意 外責任險契約書、辦理技能檢定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表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6)技能 檢定相關法規:職業訓練法、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 收費標準、個人資料保護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等項。(三)經核上開政府資訊固不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5 款規定之情形。但其關於各梯次辦理職類級別、術科測試 時間及收費標準、徵求全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登 記注意事項、技能檢定業務人員廉政倫理公約、技術士技 能檢定學科試題以集中命製方式產生之職類級別及術科測 試試題非屬公開性質之職類級別、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 標準作業程序、技術士技能檢定各職類學、術科測試公共 意外責任險契約書、辦理技能檢定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 表、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職業訓 練法、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 及試場規則、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個人資料保 護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等項之資訊,已經被上訴人公 開可見諸下列資訊網頁:「104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簡章」壹拾、各梯次辦理職類與收費標準(簡章第15頁至 第28頁)、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球資訊網〉法規 查詢〉技能檢定相關法規及彙編〉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 費標準、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球資訊網〉訊息公 告〉最斯消息〉勞動部預告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 費標準」第6條附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球資 訊網〉訊息公告〉最新消息〉年度徵求全國技能檢定術科 測試辨理單位登記注意事項、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全球資訊網〉廉政專區〉廉政專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技能檢定中心技能檢定業務人員廉政倫理公約、勞動力發 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球資訊網〉訊息公告〉最新消息〉公 告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試題以集中命製方式產生之職類級



別,及術科測試試題非屬公開性質之職類級別相關事宜、 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球資訊網〉訊息公告〉技檢 訊息公告〉修正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10 1年2月22日修定)、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球資訊 網〉訊息公告〉技檢訊息公告〉「技術士技能檢定各職類 學、術科測公共意外責任險」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勞 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球資訊網〉訊息公告〉技檢訊 息公告〉公告「本會辦理技能檢定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 表」、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法規及相關規定查詢〉政府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法規及相關規定查 詢〉國內出差旅報支要點、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 球資訊網〉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法規查詢〉職業訓練法、 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球資訊網〉法規查詢〉技能 檢定相關法規及彙編〉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勞動 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球資訊網〉法規查詢〉技能檢定 相關法規及彙編〉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勞動 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球資訊網〉法規查詢全國法規資 料庫〉法規〉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勞動力發展 署技能檢定中心全球資訊網〉法規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規〉個人資料保護法、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球 資訊網〉法規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訴願法、勞動 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球資訊網〉法規查詢全國法規資 料庫〉法規〉行政訴訟法。而其他可供民眾查閱之內容諸 如依據、目的及術科測試試務工作及其他注意事項亦公開 於「勞動部一百零四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實施計畫」 內。
(四)至於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內關於術科測試作業 流程圖、術科測試試務工作重點、年度術科測試前重點說 明、術科測試前置作業、監評人員試務重點、術科測試當 天作業、術科測試後續作業、術科測試經費申請撥款、支 用與核銷重點、術科測試經費申請撥款、術科測試經費支 用、術科測試經費核銷、學術科測試收支預算表、學術科 測試收支預算表(同一場次內有全國、即測即評及發證或 在校生)、術科測試實施日程表、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名冊 、術科測試工作計畫函文範例、術科測試通知單範例、電 話及訪客紀錄單、術科測試分配說明祝福函、學術科測試 身心障礙、學習障礙或智能障礙便民服務處理情形表、監 評人員資料變動更正表、監評人員採亂數遴聘操作流程、 亂數職類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遴聘監評人員亂數開放次數申 請表、術科單位提供監評請假公文範例、術科監評人員無



法擔任監評工作處理表、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工作考核紀錄 表、術科測試監評人員監評前協調會紀錄、術科測應檢 人簽到及抽題紀錄表、術科測試試場處理紀錄表、術科測 試單位平時實地訪查報告表、術科測試單位重點駐點輔導 訪查報告表、術科測試成績修改紀錄表、術科測試辦理單 位應檢人成績未隔日報送申請表、術科測試監評成績紀錄 表、全國技能檢定成績清冊、術科測應檢人數統計表、 成績清冊函文範例、術科成績複查結果登錄作業操作流程 、術科成績複查結果函文範例、術科測試成績資料保存與 拆(彌)封紀錄表、術科測試保管資料銷毀紀錄格式(參 考範例)、術科測試經費支出原始憑證常見錯誤態樣一覽 表、擬申請經費分攤辦理技能檢定一覽表、術科測試各項 人員酬勞費印領清冊格式範例、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差旅費 印領清冊格式範例、術科測試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術科 測試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術科測試核銷經費函文範例、 原始憑證整理範例、訪查技術士技能檢定經費憑證處理情 形紀錄表、陳情案件紀錄表(參考範例)、技能檢定承辦 單位切結書等資料,乃核屬決策或意思決定形成前之內部 意見或與其他機關間之意見交換或協調性質,及提供作業 規範例稿予機關內部單位人員將來實際作業時使用,自該 當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所稱政府機關作成 意思決定前之準備作業,且無因對公益有必要,而須予以 提供之情形至明。
(五)是上訴人申請提供之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如 涉及公益部分,均已據被上訴人主動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條規定公開,詳如前述,一般民眾均可查閱,上訴人顯 無再申請被上訴人提供該部分政府資訊之實益,核無權利 保護之必要。至於其他部分乃屬無涉公益之政府機關作成 意思決定前之準備作業,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 項第3款不予公開及提供之情形,被上訴人駁回上訴人申 請之結論自具適法性,不構成違法應予撤銷之情形,則訴 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等詞,因將原決定及原處分均予 維持,駁回上訴人之訴。
五、上訴意旨略謂:
(一)系爭資訊與「勞動部104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實施計 畫」二者名稱既屬有異,且賦予對象、作用目標均不相同 ,其資訊內容所記載之依據、目的與術科測試試務工作及 其他注意事項顯應非屬相同之文件資訊,非可謂得以「勞 動部104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實施計畫」所公開之內 容,即可全然涵蓋系爭資訊所能揭露之資訊。




(二)上訴人依據原判決理由所載之網頁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技能檢定中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主計總處、全國法規資 料庫及勞動部等逐一進行實地查詢後,發現完全無法取得 如原判決所述關於各梯次辦理職類級別、術科測試時間及 收費標準等有關資訊,是上訴人取得政府公開資訊之請求 權自未受滿足,人民「知的權利」顯有受到實質上的侵害 及不利益,上訴人得以勝訴判決,實際享有取得資訊之利 益,自屬在法律上有受判決之利益,即為有權利保護之要 件。
(三)原審受命法官及審判長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之審理程序 中,均未提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之內容, 原判決卻逕以作為判決基礎,未依法對不具有法律專業之 上訴人進行闡明義務,致使人民遭受法院之突襲性裁判, 顯與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有違。又原 判決對系爭資訊中之「附件1.術科測試工作計畫」、「附 錄3.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務工作行政契約書範 本」、附錄5、附錄6、附錄8、附錄9、附錄10、附錄11、 附錄12及「參考資料一、執行技檢職務應有之法律認知採 購概要」等與系爭資訊相關之諸多項目,皆未敘明是否有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之適用,而逕予駁回上 訴人之訴,恐有速斷之嫌。
(四)參酌原審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0號判決,系爭資訊係以供 受委任、委託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單位齊一術科測試試 務作業規範與步驟,其內容均與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 之資料無關,亦與術科測試試題、評審標準及評審表、參 考答案、測試成績相關資料、題庫命製、監場及監評人員 之姓名無涉,應屬無保密之必要,並無被上訴人所主張政 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 正效率之執行者之情形。又系爭資訊涉及數十萬參與檢定 應檢人之合法權益,而本件是否公開資訊之判決更涉及未 來每一屆檢定報考人之法律權益保障,即該當政府資訊公 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但書「對公益有必要」之規定,被 上訴人主張不予提供系爭資訊,已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之 立法意旨及規定,自屬無理由。
六、本院按:
(一)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 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 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 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第18條規定:「(第1項)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



供之:……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 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 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 行者。……(第2項)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 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蓋 以資訊公開與限制公開之範圍互為消長,如不公開之範圍 過於擴大,勢將失去政府資訊公開法制定之意義;惟公開 之範圍亦不宜影響國家整體利益、公務之執行及個人之隱 私等,上開第18條第1項乃明文列舉政府資訊限制公開或 提供之範圍,以資明確。又政府資訊公開法屬「一般性之 資訊公開」,人民依該法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資訊之權利, 係屬「實體權利」,政府機關應審查其申請有無該法第18 條第1項各款情形,如無上開規定所列豁免公開情形,即 應依人民之申請准提供之;倘政府資訊中雖含有豁免公開 之事項者,若可將該部分予以區隔,施以防免揭露處置, 已足以達到保密效果時,依前揭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2項規定意旨,即應就該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二)被上訴人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業 務所特設之機關(被上訴人組織規程第1條規定參照)。 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乃被上訴人為落實技術士 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2條第3項委託其他機關(構)、 學校或法人團體辦理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務,提供10 4年度受委任、委託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單位齊一術科 測試試務作業方法與步驟所編訂而持有之政府資訊,除受 委託之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人員可申請於被上訴人內部資訊 系統查閱外,並未主動公開予一般大眾;上訴人為一般民 眾,於104年11月16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被上訴人申請 提供該項政府資訊,遭被上訴人以該項資訊屬政府資訊公 開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者, 而以原處分拒絕之,嗣於原審審理中復主張系爭技能檢定 術科測試工作計畫亦屬該機關辦理技能檢定作成應檢人成 績及格與否前之內部單位準備作業,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8條第1項第3款情形,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並提出 答辯二狀及可提供當事人閱覽之原處分卷卷一,其內容為 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政府資訊對照表,表明該 工作計畫含有已主動公開及不予公開或提供之政府資訊情 形等項,為原審依法認定之事實,且有被上訴人提出之答 辯二狀及可提供當事人閱覽之原處分卷卷一內所附「系爭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政府資訊公開對照表在卷可



佐,自得作為本件裁判之基礎。
(三)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既係被上訴人為提供受 委任、委託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單位齊一術科測試試務 作業方法與步驟所編訂,自與政府機關為宣示其施政方針 、目標、執行階段等事項而編訂之施政計畫有別;且僅屬 機關內部作業規範,對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等專業能力 考試、檢定或鑑定之價值判斷應不生影響;則原判決認該 項政府資訊性質上屬被上訴人與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間之內 部作業規範手冊,而非上訴人主張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 條第1項第5款所列應主動公開之施政計畫,亦不符同法第 18條第1項第5款「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 、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 率之執行者」情形,而否採上訴人主張本件應依政府資訊 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主動公開系爭政府資訊,及 被上訴人以本件有同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得拒絕提供 系爭政府資訊之主張,洵無不合。
(四)原判決就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政府資訊尚有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8條第1項第3款得豁免公開乙節,雖以系爭技能檢定術 科測試工作計畫中之術科測試作業流程圖、術科測試試務 工作重點及術科測試經費申請撥款、支用與核銷重點暨其 他、附件(1至42)、附錄(3、5、6、8至12)、參考資 料部分【即原判決理由五㈢⒍所載者】,屬決策或意思決 定形成前之內部意見或與其他機關間之意見交換或協調性 質,及提供作業規範例稿予受委任機關或受委託之其他機 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內部單位人員將來實際作業時 使用之文件資料,該當上開第3款所稱政府機關作成意思 決定前之其他準備作業,且不存在對公益有必要情形,而 認無公開必要性;及以原判決理由五㈢5.所載部分資訊, 雖涉及公益,但已經被上訴人公開於該項理由所載各資訊 網頁與「勞動部一百零四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實施計 畫」(下稱「勞動部一百零四年度技能檢定實施計畫」) ,一般民眾均可查閱,上訴人再為本件申請,核無權利保 護必要等節,據以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雖非無據;惟 查:
⒈原判決理由五㈢4.項下固將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 畫內容一一記載;並分別於理由五㈢5.及理由五㈢6.項下 為如上述(五)之判斷;然核有漏未就理由五㈢4.所列: 「⑷附件:術科測試工作計畫、⑸附錄:3.全國技術士技 能檢定術科測試試務工作行政契約書範本、5.技術士技能 檢定術科測試試務工作編組參考表、6.術科測試單位接受



委託同一場次內有全國、即測即評及發證或在校生之應檢 人處理原則、8.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單位平 時實地訪查計畫、9.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因應重大偶突發 事件緊急應變措施、10.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各職類 評分方式一覽表、11.本中心處理技能檢定違失案件實施 計畫、12.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辦理分攤術科經費審核計 畫及「參考資料一、執行技檢職務應有之法律認知採購概 要」等部分為判斷,亦未說明該部分資訊是否該當政府資 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情形,以及有無同條第2項「分離原則」適用等項,此部 分自有理由不備之情;上訴人執以指摘原判決違法,自屬 有據。
⒉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申請提供之政府 資訊已依法律規定或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方式主動 公開者,政府機關得以告知查詢之方式以代提供。」查原 判決雖依被上訴人所提原處分卷卷一之「系爭技能檢定術 科測試工作計畫」政府資訊公開對照表(原審卷第45頁) 內容,認其理由五㈢5.前段所列載資訊,屬被上訴人已主 動公開於其全球資訊網或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法規網頁之 資訊,一般民眾均可查閱,上訴人再為本件申請,即有欠 缺權利保護必要而無從准許;然查,上訴人申請提供之「 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政府資訊,被上訴人並 未對該測試工作承辦人員以外之人公開或提供,且上訴人 之申請,原處分係為完全之拒絕,已如前述;而被上訴人 係於原審審理中,始主張系爭政府資訊可分離為已主動公 開及不予公開或提供兩部分,並就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 工作計畫內容依章節目錄逐一審視,將已主動公開及不予 公開或提供之政府資訊,整理編製「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 試工作計畫」政府資訊公開對照表,作為其答辯㈡狀之附 件(即卷附原處分卷卷一;見原審卷第43頁至第51頁), 以105年5月23日技檢字第1051902441號函提送原審法院, 雖亦將答辯㈡狀本文以副本通知上訴人,然其附件對照表 並未同時向上訴人為送達;此經上訴人於105年5月26日向 原審提出補充理由狀(原審卷第53頁)予以爭執主張,並 請求於言詞辯論前公開該項訴訟資料,或依行政訴訟法第 96條請求閱覽卷宗,惟原審就上訴人此項主張,迄105年6 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前,似未見有所處置,僅於言詞辯論 期日將該項訴訟資料當庭提示予兩造,即令進行辯論並定 期宣判,此情得否認被上訴人就上述政府資訊已依政府資 訊公開法第13條第2項及第18條第2項規定,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以告知查詢方式替代提供,而滿足上訴人之政府資 訊請求權,非無可議。另經本院依原判決所載被上訴人公 開上述政府資訊之查詢路徑略加查詢,即有多項資訊無法 依其路徑查知,原判決認被上訴人已以前述對照表方式告 知查詢方式,與事實容有出入;則上訴人主張其依據原判 決理由所載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球資訊 網、行政院主計總處、全國法規資料庫等網頁,逐一查詢 後,無法取得如原判決所述關於各梯次辦理職類級別、術 科測試時間及收費標準等有關資訊,其取得政府公開資訊 之請求權自未受滿足,在法律上仍有受判決之利益等語, 尚非無可採取。另原判決以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 畫關於依據、目的及術科測試試務工作及其他注意事項等 可供民眾查閱之資訊,亦有公開於「勞動部一百零四年度 技能檢定實施計畫」內,而認無再為本件申請乙節;查被 上訴人於原審言詞辯論期日已陳明「勞動部一百零四年度 (該期日筆錄誤載為105年度)技能檢定實施計畫」係指 下一年度檢定考試受理報名期程等資訊之計畫,與系爭「 104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係有不 同等節在卷(原審卷第56頁至第57頁),兩者計畫性質、 內容、適用年度既不相同,自難認系爭政府資訊所含依據 、目的及術科測試試務工作及其他注意事項等部分,會與 「勞動部一百零四年度技能檢定實施計畫」內容相同;且 經本院就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光碟及卷附「勞 動部一百零四年度技能檢定實施計畫」(原審卷第74頁) 互核,兩者之依據、目的文義並非相同,原判決就此部分 政府資訊以被上訴人已公開於「勞動部一百零四年度技能 檢定實施計畫」,認定上訴人此部分申請欠缺權利保護必 要,其認事用法均有未洽。
⒊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政府機關作成 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除對公 益有必要者外,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乃因政府內部單 位之擬稿、準備作業,於未正式作成意思決定前,均非屬 確定事項,故不宜公開或提供,以避免引起外界之誤解、 衍生爭議與困擾;而所指「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 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係指函稿、簽呈或會辦意見等行政 機關內部作業等文件而言;倘屬關於行政機關意思決定作 成之基礎事實或僅係機關內部單位為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 所蒐集、參考之相關資訊文件,因該基礎事實或資訊文件 並非(或等同)函稿或簽呈意見本身,而無涉洩漏決策過 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之,以保障人民



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 促進民主參與。是依本款豁免之資訊必須是「作成決定前 之意見溝通或文件」,且即使為此類文件,苟公開對於公 益乃屬必要者,亦應公開。依此,行政機關就申請公開之 文件是否屬於政府作成決定前之思辯過程文件之認定,其 公開是否於公益有必要,乃至於公開之方法,原應依具體 個案為事實認定,並衡量「申請人之資訊公開權」與「主 張排除公開之利益」二項法益之輕重,以為決策。而行政 機關對此法益輕重之衡量是否合法,法院本應職權調查證 據而為基礎事實認定外,並應判斷其衡量及決定是否存有 瑕疵。
⒋原判決就其理由五㈢⒍所載部分資訊,認屬決策或意思決 定形成前之內部意見或與其他機關間之意見交換或協調性 質,及提供作業規範例稿予受委任機關或受委託之其他機 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內部單位人員將來實際作業時 使用,且無涉公益,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 款應限制或不與提供情形;惟觀前開被上訴人所提原處分 卷卷一所附系爭政府資訊公開對照表所載,關於原判決理 由五㈢⒍所列資訊,多屬供辦理術科測試作業參考之相關 規範或各式例稿表格,於未經承辦人員援用前,能否認屬 機關決策或意思決定形成前之內部意見或與其他機關間之 意見交換或協調性質之政府資訊,容有疑慮,原判決所為 此項認定,似與經驗、論理法則未合;至該等資訊容或屬 提供作業規範例稿予受委任機關或受委託之其他機關(構 )、學校或法人團體內部單位人員將來實際作業時使用, 可認係機關內部單位為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所蒐集、參考 之相關資訊文件,此類資訊文件若非(或等同)函稿或簽 呈意見本身,是否有洩漏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 資訊之情形,而應豁免公開,本屬原審法院應職權審查被 上訴人拒絕提供之合法性,而非完全尊重被上訴人之決定 。原判決並未說明其理由五㈢⒍所列資訊,是否有洩漏決 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情形,且就被上訴人援 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拒絕提供此部 分政府資訊之決策,有無衡量「申請人之資訊公開權」與 「主張排除公開之利益」二項法益之輕重,所為裁量及決 定有無瑕疵等項,均未審認判斷,即逕認本件申請無因對 公益有必要,而須予提供,另就上訴人關於此部分主張( 原審卷第53頁,補充理由狀)如何不足採取之理由亦未見 說明,自有理由不備之疏失。
(五)綜上所述,原判決既有如上所述之違法,則上訴人求予廢



棄,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又因系爭技能 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所含已主動公開部分是否已經被 上訴人以告知查詢方式代為提供予上訴人,而無請求必要 ,及其餘資訊是否全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 之豁免情形、有無同條第2項所定「分離原則」之適用等 節,容非明朗,均影響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有無理由之判 斷,有由原審再為調查審認之必要,本院尚無從自為判決 ,故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更為適法之裁判。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第26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江 幸 垠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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