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六交簡字第一四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0二
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顏柯百合於同日下午七時四十分死亡,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潘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玲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