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斗六簡易庭(刑事),六交簡字,93年度,142號
TLEM,93,六交簡,142,2004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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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六交簡字第一四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0二
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顏柯百合於同日下午七時四十分死亡,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潘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玲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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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