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小字第四六七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即錫本五金加工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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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元。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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