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職字第31號
再 抗告 人 蕭哲宗
代 理 人 陳冠甫律師
許恒輔律師
温令行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陳麗惠間聲請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中華民國10
6年8月31日本院裁定(106 年度台簡抗字第15號),有應更正之
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理由欄第16、17行所載「經核於法並為違誤」應更正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黃 國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